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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延误治疗时间的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因医院延误的治疗时间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 医院因为没有办齐手续或者暂时没钱交费用而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
2、 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人损害的。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毀病历资料。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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