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延误治疗时间致患者疾病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医院不能提供患者门诊病历记录,且对患者严重病情未能及时判断,待患者出现抽搐昏迷症状才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7月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卫生院自愿赔偿方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2.6万元。
幼儿卫生院救治无效 转大医院确诊患智障
2008年7月3日,5岁的方某因发热、呕吐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处就诊,医生初诊后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用药、输液以降体温。次日,卫生院医生复诊方某仍有高热,体查后给予双黄连输液治疗。第三日下午,医生给方某治疗后出现高热伴嗜睡、抽搐,意识障碍。医生怀疑是脑炎,便转送方某去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危重方某再转送省儿童医院治疗,8月1日,经省儿童医院确诊方某为病毒性脑炎,并有中度智力障碍后遗症。
以延误治疗时间为由患者家属起诉索赔偿
今年1月,方某父母认为卫生院误诊、延误治疗等过错,致方某严重后遗症且生活不能自理,以方某为原告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审理中,经市医学会鉴定,该例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解 医患双方达共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卫生院不能提供患者门诊病历记录,其业务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对患者严重性病情未能及时判断、留院观察,复诊时体格检查不规范、详细,待患者出抽搐昏迷才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同时,治疗用药不尽合理。某卫生院的过失与原告病毒性脑炎后遗症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卫生院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后,方某父母、某卫生院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2.6万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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