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 【法规标题】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函〔2006〕51号
  • 【颁布时间】2006-5-18
  • 【失效时间】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