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刑法辅导: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抢劫罪的行为方式

(1)暴力、胁迫方式: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两个特征:“暴力性”和“当场性”,即以当场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如果不是以当场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而是以日后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则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注意】如果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这个便利条件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

(3)《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行为人只要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佩带的凶器抢夺的,无论是否打算将本凶器用于抢夺,都构成抢劫罪。

2. 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但仍应认定为抢劫。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这是最高法《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该解释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4)“持枪抢劫”的认定:真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