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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之军人违反职责罪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军人的范围

本章中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战时的含义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战时在刑法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战时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战时自伤罪,二是战时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如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三、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注意与缓刑的区别。

四、重点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2.战时自伤罪:本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五、普通罪名

1.投降罪:本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注意本条第2款的规定。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仍然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只不过是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量刑(法条第438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127条的规定处罚。注意是“处罚”而不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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