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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私人印章能否带替签字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目前合同的生效条款一般约定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既要求盖章同时还要求合同主体对应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在实际中,由于签字的局限性,衍生出一种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私人印章带替本人签字的做法。
    一般而言,由于此类私人名章没有行政备案,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因此,在审查合同对方的签字时,建议对方法定代表人最好亲笔签字,尽量避免加盖私人印章。
    此外,国际通用的合同生效条款一般规定签字生效。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司签订的涉外合同逐年递增,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为了确保涉外交易的安全性,应特别重视对于外方当事人签字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外方签字人身份的合法性,可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件加以确认,外方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则需要通过当场见证、公证及领事馆认证等方式进行确认。


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

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总的来讲,公章功能涵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功能,合同专用章的功能是公章功能的一部分。之所以在公章之外,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原因在于为了实现两者分别管理和使用。

第一、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可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第二、管理部门不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因为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合同签订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
咨询电话:13770943241 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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