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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章坚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资料,会见被告人以及经过刚才法庭调查,现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和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
第一,王某犯罪过程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王某在日常的工作只负责客户资料,名单登记,到车间干一些杂活,平时所拿的工资也只有2000,而且没有提成,和平时其他员工也没什么两样,在梁涛不在的时候管一下员工,由此可见,王某相对于梁某的作用是较轻的。
第二,关于盐酸曲马多的数量的认定,我们认为应当认为150公斤合适,王某总共看到才6桶,每桶25公斤,而且王艳不是每时每刻在公司的,王艳实际上就是员工,现在认定王某和梁某的作用一样重是偏重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三,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王艳在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从属作用,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几点辩护意见,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此 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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