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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暂停、停止发放的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境外就读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失踪的;

(6)未按时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移居境外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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