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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职退工手续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离职退工手续,各地都有相关的规定,不过都是大同小异,以下举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劳动合同法规定15日内)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所谓退工通知单,是由职业介绍中心统一监制、由单位购买专门为员工办理退工用的单据。退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单位留存;第二联放入员工档案,第三联交给被辞退的员工,该员工便可凭该联和《劳动手册》,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第四联交给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转移社会保险之用。
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劳动手册》是一本记录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小册子,在里面,用人单位要做好劳动合同的起始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日期的记载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是随《劳动手册》一起办理,记录劳动者工作情况的表格。它与《劳动手册》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力登记表》存入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工作期间随档案转交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随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保管。
2、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一些企业因为与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因种种原因发生不快,而采取不开退工单、扣押职工档案材料等手段,这种做法多数是违法的,一旦给员工造成损失,企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3、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有些不快,但好聚好散,作为企业还是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好离职退工手续,既为员工,也为自己。当然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造成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的,那因此发生的损失就与企业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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