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
发布日期:2012-1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山西省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转移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06—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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