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量刑分析和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数额较大。刑事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形势的差异,各地方的量刑存在差别。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不足3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可以在3年至4年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案例分析:
2008年1月至4月期间张某驾驶电动车共实施抢夺3次,和刘某共同抢劫两次,张某抢夺金额为11001.8元,刘某抢夺金额为6892.3元,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了刘某的住处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推还被害人赃物2300元,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
审理中查明,张某作案时为17岁,刘某作案时也为17岁。
本案
张某抢夺财物11001.8元,刘某抢夺金额为6892.3元,都为抢夺数额巨大,应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本案情况应以3年作为量刑起点。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尅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㈠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3个月至6个月;㈡因抢夺致人轻微伤,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㈢因抢夺致人轻伤,可以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根据犯罪数额每增加298元即增加刑法量1个月的标准,对张某的量刑为,36个月+6001.8/298+2×3=62个月。对刘某的量刑为36+1892.3/298+3=45.3个月。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本案的其它情节有,两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作案时驾驶机动车抢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二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还部分赃款赃物。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至50%,对于一般立功,可以减少2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和退赃的可以减少10%至30%以下。
对于张某基准刑的调解:62个月×(1-40%)=37.2个月。37.2个月×(1-10%-10%-30%+10%)=22.32个月。
对于刘某基准刑的调解:45.3个月×(1-30%-10%+10%)=3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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