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高某诉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丁敏律师
开庭当天我们按时出庭,当庭举证并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针对对方提出的无理要求,我们当庭驳斥。当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对方仅同意赔偿十万,高某调解底线二十五万。考虑到案件双方的差距,法官建议双方进一步沟通自行调解。调解一来一去进行一个月左右,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7月20日上午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作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还需赔偿高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9603.38元。我们作为代理人,忠实履行法律义务,及时维护了高某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聂海平 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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