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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⑴ 擅自招用劳动力的;

⑵ 未按规定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⑶ 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以证件、实物抵押的;

⑷ 强令职工超标准加班加点或拒不给付加班报酬的;

⑸ 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的;

⑹ 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规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⑺ 非法使用童工或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保护规定的;

⑻ 违反职业介绍有关规定的;

⑼ 违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纠正和查处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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