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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县卫生监督所二0一二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饮水卫生安全,根据市卫生监督所相关文件精神,从九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乌鲁木齐县卫生监督所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认真查找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农村水源地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经营活动,有郊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制订工作目标
  根据县卫生局的工作部署和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要求,在全县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卫生监督员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工作目标,明确了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先对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通过调查发现,全县共有农村经营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1家;水源地6处,分别位于甘沟乡的直沟、小渠子、西白杨沟,永丰乡的泉沟,板房沟乡的赵壁山以及托里乡的羊圈沟。“乌鲁木齐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含板房沟水厂、水西沟水厂各一个)办理卫生许可证,单位职工15人,均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水源地由当地乡政府管理,人员基本属兼职,不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乌鲁木齐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以江河水为水源,设有沉、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安装加氯消毒设施,属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6处水源地以泉水为水源,没有沉清、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在规定的距离内无污染源,由乡政府设置栅栏进行保护,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上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虽然有管理人员,但缺乏相应的卫生制度,水源保护得到保证,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泵抽水形式抽到水经过加工处理和消毒后,通过管道供给用户;水源地供水,以物理压埋的形式,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为简单式直接供水方式所有的供水单位除了“乌鲁木齐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验外,水源地供水前未做任何检验就直接供给了用户
  三、存在问题
1、县卫生监督所对“乌鲁木齐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板房沟水厂、水西沟水厂以及水源地的水源水、末梢水进行了采样,共采样6份,经疾控中心检验发现,所检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理化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乌鲁木齐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板房沟水厂、水西沟水厂仅管设置了沉淀、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日常自我检测项目未能完全开展,未能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也没有制订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管理制度不完善。
36处水源地由当地乡政府管理。乡政府未对水源地水进行、过滤、消毒和水质检验;水源地仅管在规定的距离内无污染源,但乡政府设置的保护栅栏比较简陋,遇到暴雨,会有不少泥沙流入水源地,造成污染。
4、当地乡政府管理水源地的人员基本为兼职,缺乏生活饮用水防护知识,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均未办理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措施
  针对以上在监督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即给予严厉批评,认真做好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下达了监督意见书,消除一些安全隐患,提高了水厂管理人员和乡政府水源地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五、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意识,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活动,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深入人心,逐渐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局面,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促使供水单位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应加大对水源地管理、保护的资金投入,增加必要的设施,保障水源地水质的供水卫生质量,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落实检测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地能用上卫生、安全的水质。


                        乌鲁木齐县卫生监督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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