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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双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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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曲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陈某见状威胁曲某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在无奈之下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陈某这才放曲某回家。2005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其曲某按照借条给付欠款。
律师分析:
  在陈某看来,其所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分析,陈某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原因是: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陈某据以起诉陈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接触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平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其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也正因为身份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因此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3、此外,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达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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