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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严重婚姻的忠诚义务,实施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赔偿。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对此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2)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二、人民法院应根据无过错方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以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


【说明】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一般应以无过错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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