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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宋飞翻译    大体上说,合同是涉及自愿协议的法律的主干部分。许多人多少知道,缔结合同意味着什么。他们认识到一个合同是两个或两个自然人从事某项工作,如买卖货物,建造安装或者拆除房屋,从事其他人和不计其数的一项工作的人之间的交易或协议。其中一方当事人或公司以许诺履行的方式以交换反许诺(反承诺,通常是许诺支付货款)。
    大约在一个世纪以前(1861年),伟大的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出版了《古代法》一书。在有名的一个章节,梅因描绘道:所有进步社会的法律演变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的意思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关系不是依靠原始出身或种姓,而是依赖合意。伊丽莎白一世能成为英国的女王,是因为偶然的出身;我能出钱购买过旧的普利茅斯汽车,则不是因为偶然的出身,而是因为我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非常愿意,并且同意买车。
     从这种程度上来说,合同制度对现代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整个经济——更多地说是整个社会制度——都有赖于此。然而合同制度,合同体系——是一种主要受市场支配、围绕合意建构起来的经济,与法律院校中传统的定义和讲授的合同法并非一样。合同法涉及的只是市场的某些方面,涉计的也只是协议的某些种类。
    用法律术语表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与强制的一项许诺(或一组许诺)。如果我许诺交付一车木材,买主也许诺交付我一定价金,而我却不交付木材,那么我就违约了。买主可以起诉我要求赔偿——如果他愿意的话。
    一般说来,为了达成一项有效的合同,我们至少需要双方当事人;双方都需要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一个小孩或傻瓜不能称为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一方要作出“要约”;另一方要作出“承诺”。“要约”和“承诺”,在英语中是普通的字眼,但在法律上则有专业化、技术性的含义。打个比方,百货商店的广告“要约”以“星期四大减价”的方式声称缝纫机低价待售,这可能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要约”。商店并没有实际上许诺销售缝纫机。再例如,人们消费透支,商店也不会把缝纫机出售给失望的顾客。但一项“要约”,必须在法律上是一项许诺。
    “要约”和“承诺”是许诺,而且,他们必须因此得一种叫作“约因”的东西。这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概念,很难用一两句话来下定义。但其根本的含义则相当简单。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许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也要作出许诺。如果我答应以2000美元出售我的旧车,而且买主接受(许诺支付2000美元),每一方的“约因”就很清楚了。但如果我给我女儿一把钻石因为我喜欢她,我的允诺就不存在“约因”了;她无须任何东西作为回报。(喜欢,哎呀,合同法对其不作考虑。)这里,如果我交付失败(或者我在,有机会之前去世)她无权起诉我或针对我的遗产起诉要求得到钻石。
    当然,合同法的其它许多问题也存在争议。塞缪尔.威利斯顿在其关于合同法的论著——多年来是这一领域内的领先著作——连篇累牍地论述了合同法所产生的那些问题。然而,所有这些学问在商务领域中是否很重要?在一篇经典文章中,威尔斯顿探讨了商人行为。许多商人被发现试图(倾向于、易于)回避或躲避正式的合同法或合同原则。特别是避免起诉双方,即使根据法律他们有“很充足的理由”。
    其原因也不复杂。商人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他们生活在有连续性的关系网之中。一个制造商会从同一个生意人那里年复一年地购进纸张、回形针/夹、钢笔和办公用品。动辄诉诸法庭,或过分地争辩,或固守抽象的“权利”都是分裂性的行为,会导致有价值的种种关系破裂。而且,商人也习惯性地遵守自己的那套规范、规矩、荣誉和公正的观念。这些东西比法律人士的正式规范更公平,更复杂。
    “合同法”是为每一个法律院校第一年设立的标准课程。比起其他建立在合同法或合同观基础上的其他法律,它可能不算同等重要。它们所属的一个领域是商法。商法是一个涉及买卖货物,特别是信用交易和分期付款计划的法律分支;它还涉及支票、本票和其它“可转让票据”。相关的其它领域是破产和债权人权利的法律。破产企业或个人通过清偿程序以后就可以允许重新开始。更重要的是,破产程序是设计来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它尽量避免在破产企业和失败的债务人的财产方面引起的狗咬狗式的争斗。破产法涉及联邦范围的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另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是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其他领域也涉及特殊种类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如同保险事业一样,保险法是很受制约和受特别规范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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