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寻衅滋事罪的新刑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赵凤江律师
寻衅滋事罪新刑法新规定
我最近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作为辩护律师想查阅一些资料,在网上查阅后发现对于刑法的修八内容很少看到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修改,一些文章也是刑法修改前的陈旧文字。为广大网友迅速了解这不新的规定作以简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2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51日起施行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刑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新规定,对该罪的中特殊情况量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表明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嫌疑人要区别,提高了处罚的量刑幅度。
简单介绍!赵凤江律师2012112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