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新刑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赵凤江律师
我最近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作为辩护律师想查阅一些资料,在网上查阅后发现对于刑法的修八内容很少看到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修改,一些文章也是刑法修改前的陈旧文字。为广大网友迅速了解这不新的规定作以简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刑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新规定,对该罪的中特殊情况量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表明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嫌疑人要区别,提高了处罚的量刑幅度。
简单介绍!赵凤江律师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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