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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又离婚 争孩子争财产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案情概要:
甲男与乙女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3月份甲男便与乙女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姻期间甲男与乙女经常吵架,双方于2000年离婚。此后乙女为了孩子在2003年与甲男复婚,但是复婚后,甲男对家庭仍然不闻不问,现乙女无法与甲男共同生活,乙女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把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判给乙女所有;十二岁的婚生子归乙女抚养。


争议焦点:1、甲男与乙女的房子归谁所有; 2、婚生子归谁抚养。

裁判:
首先,甲男与乙女之间的婚姻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的过程,双方又选择在一起生活,并未珍惜失而复得的婚姻,可以认定甲男与乙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乙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其次,甲男与乙女的抚养问题,甲男与乙女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本院征得孩子的意见,判决孩子归乙女抚养,甲男每月都付给孩子600元钱的抚养费;
再次,甲男主张首付款其中有58000元是自己婚前卖一套房子的钱,提交了2002年的房产购房合同和一份证人证言,但时间已近三年无法认定两个房子的房款有关联性,对于甲男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甲男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离婚纠纷必然会涉及财产和孩子抚养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本案中,甲男和乙女的婚生子一直同乙女生活,一直由乙女照顾。现孩子年满1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通过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判给乙女也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双方均主张其所有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分割财产时应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本案中考虑到孩子应有个稳定的居所,且甲男有稳定的工作,按照条件优于乙女,所以把房子判给乙女所有也是合情合理,但乙女需把房子的折价款给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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