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恐难达到追责“小三”的目的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日前指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11月7日《南国都市报》)。 这些年来,部分专家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呼吁可谓不绝于耳,但把“配偶权”作为追究的法律依据,可能还是第一次。许多人对配偶权的说法,也会感到陌生,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到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并没有出现“配偶权”的字样以及完整的表述。 那么,什么是配偶权?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争论中的“配偶权”概念,一般只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即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 由此看来,配偶权仅仅是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因此除非发生类似暴力绑架之类的行为,其他主体,包括“小三”在内,都不可能成为侵犯配偶权的主体。而如果发生暴力绑架,则又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了,所以,把“配偶权”作为追究“小三”的法律依据,可能文不对题,会引发一些人的误会和误解。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重新在现行法律中,引入配偶权的概念,需要特别谨慎。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追求自由、崇尚平等的意识的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而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却日渐消亡。这是因为,身份权以支配特定人的人身为其存在的基础,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虽然在字面上,可以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对等的“配偶权”,但在实际生活中,“配偶权”很可能会在多数情况下变得不对等,是早已被摈弃的,成为广大妇女痛苦根源的“夫权”借尸还魂,成为丈夫在家庭内部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妻子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这样的结局,不知专家有没有想到呢?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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