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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认定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如果遇到被拆迁人婚姻变化情况,涉及到对夫妻财产分割事宜则龙其复杂。
    《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对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仅有原则性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二)》则立足于现实国情,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大量的具体规范。而且这些规定多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知识。为便于读者理解和运用,我们分述如下。
    一、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几种情况。
    关于法定的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共同所有财产。包括以下情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购买的房产。
    婚前财产各归各,但一方以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又以该收益去购买房产,这种房产应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应明确,用于投资的个人财产性质不变,既仍为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就归两人共同所有。实务中大量存在的离婚、再婚现象,使得这一解释很有意义。
    2.以男女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产。
    在住房改革后,改实物补贴为货币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产在拆迁时如离婚或一方死亡,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一般无争议。但特殊情况尚有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作为按揭购房担保所购房产,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作共同财产处理。
    3.以男女双方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购买的房产。
    在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具有个人身份的特征,尤其是养老保险金更是如此。然而,这些钱仍属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此款购得房产,也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拆迁时离婚或一方死亡则按共同财产处理补偿事宜。
    4.以知识产权的收益购买的房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呈上升的趋势。以夫妻中一方或双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收益去购买的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遇到拆迁如离婚或一方死亡,亦按共同财产处理。
    5.承租房。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这一类争议甚少。
    6.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的处理。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以子女是否结婚法律效果大为不同: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出资的,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除非明确表示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否则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否则就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此时房产即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财产。
    可以理解为孩子结婚前,“谁家的孩子谁家疼”,婚后是“双方一家亲”了!这一立法思想,深谙天下父母心!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如果遇到被拆迁人婚姻变化情况,涉及到对夫妻财产分割事宜则龙其复杂。
    《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对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仅有原则性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二)》则立足于现实国情,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大量的具体规范。而且这些规定多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知识。为便于读者理解和运用,我们分述如下。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遇到拆迁均为个人财产。这部分内容,在实务中争议不大。
    2.一方用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专属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的房产。
    因其使用财产具有个人人身依附性和基本生活保障性,因此其房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拆迁补偿安置而有变化。
    二、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几种情况
    1.用彩礼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在国内,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十分普遍,如用彩礼购房怎么办?在离婚案件中,彩礼的处理十分棘手。在拆迁实务中特别是农村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彩礼属于赠与,一旦送出便难以回头,但有下列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
  (1)双方虽有婚约但尚未办法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上述三种情况,如用彩礼所购房屋遇上拆迁时离婚,一是可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二是如女方不退,便可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与彩礼相等金额的权利。
    2.以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购买的房产属军人的个人财产,如遇拆迁时离婚或军人死亡,宜按照军人的个人财产处理。如离婚,对方不享有补偿安置权;如军人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3.以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对以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购买的房屋,如在拆迁时离婚或军人死亡,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即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前述费用总额按七十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予以均分的金额),所得数额即为共同财产,其余为军人个人财产。以此比例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比例。
    三、房屋拆迁与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办法
    对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补偿权的争议,原则上可以以其自行协调解决,除损害其他产权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处,拆迁人一般可以不予干涉。
    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如在拆迁时离婚,并引起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权利争议,人民法院一般按下列办法具体处理。
    夫妻共有的房屋,拆迁时离婚的尽可能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方坚持产权调换的,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予产权调换,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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