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场内摔断手 法院判父母商家均担责
发布日期:2012-12-0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诉称,2012年7月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充气滑梯蹦床游戏时,因充气床滑梯又陡又滑,摔伤了左前臂。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双骨折。被告未告知充气床存在安全隐患,又禁止监护人陪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26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必要的营养费300元、误工费5600元、交通费350元及精神损失费4000元,合计50714.7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家长是可以陪护孩子游戏的。孩子顽皮、好动导致受伤,充气床的安全防护没有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补偿10000元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提被告提供的充气床存在安全隐患未予举证,而被告所出示的检验报告可证实滑梯质量合格;原告所提被告经营的游乐设施禁止监护人陪同进入与事实不符。因此,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原告确系在被告经营的游乐场摔伤,被告虽没有过错,亦可分担部分民事责任,具体数额参考被告意见酌定。综上所述,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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