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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应及时清算和注销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徐涛律师
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是宽进严出,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宽松,而企业退出的条件要相对严格,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才会完全消灭。
实践中,大量的公司在出现解散、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终止事由后,不主动通过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理,任其不了了之,导致公司的名存实亡,这样不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影响,还会给公司、股东自身带来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未依法清算和注销不产生公司终止的法律效果。
案例一:1990年12月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南建海南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1994年11月,双方确认天景公司欠工程款15万余元。1995年4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又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南建海南公司为天景公司新建和改建项目。1996年2月5日,天景公司向南建海南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两次工程造价为60万余元,其已付39万余元,尚欠工程款21万元。该结算单上盖有天景公司公章。1999年,南建海南公司先后两次发出《欠款通知书》,要求天景公司确认并付清工程款,同年天景公司签收该催款书并盖章。后因天景公司拖欠不还,南建海南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天景公司辩称:因其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已于1999年1月被海南省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事实上已不存在,以其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8日及1995年4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天景公司虽于1999年1月11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执照,但因未注销,故仍应以该主体承担责任,判决天景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天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原登记机关吊销,系原登记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天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后果,系天景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的消亡;但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亡,天景公司尚应依法进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方归于消灭。故天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之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天景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天景公司被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天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一种原因,而不是结果。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丧失的是经营资格,并未当然消灭法律上的主体人格,只有通过清算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才会产生公司终结的效果。天景公司为了逃避合同义务,而主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终止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也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注销登记是指企业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股东、出资人不打算运作公司等情况后,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我国《公司法》第189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所以,任何公司未经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之前,是不能终止的。
二、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可能追究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原告北京普天和平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诉四川讯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亨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普天公司因讯亨公司拖欠货款35万余元,经催收无力偿还,普天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讯亨公司承诺于2005年7月28日前付清货款,但到约定之时,讯亨公司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间,讯亨公司自2003年初自行歇业,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也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对讯亨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法院审理认为,讯亨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的立法精神,其未依法进行工商年度检验、且歇业后既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又未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故其依法应当解散,其法人营业执照应由工商部门予以吊销。工商机关虽未及时办理吊销手续,不能以此证明讯亨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及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据此,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责任。法院在审理这一起公司清算纠纷案中,对《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及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作了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判决股东对已歇业但未依法进行工商年检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承担清算责任,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所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而在该案中,对公司人格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反而追究了股东侵害债权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此处规定了股东的清算义务,讯亨公司的股东当然要承担清算责任,这是法定义务。因清算责任主体不尽清算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在现有的法律中也能够找到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其终止时没有依法清算和注销的,相关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股东可能要承担由于没有清算注销致使公司财产灭失的赔偿责任。
三、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将加大公司清算注销成本、复杂程序。
1、办理企业注销,最主要的是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
如果企业不按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将会给予罚款处罚。工商部门的罚款事由可以是未按时进行年检或者未按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税务部门的罚款事由可以是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时办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罚款数额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是几万或几十万不等。因此,如不及时给应注销的企业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可能导致清算注销成本增加。
2、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都涉及到大量的原始资料需要进行审计、清算。
实践中,企业因未及时办理清算注销手续,致使一些清算注销必需的资料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遗失。等到想起要对该企业进行注销时,却发现某些进行清算必需的原始材料不见了。因此,如不及时给应注销的企业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可能导致清算注销程序更为复杂,甚至还可能导致根本无法注销的情况。
四、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将限制股东、投资人新设公司。
随着社会信用体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监控措施,对现有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扩大监控范围,监控对象由法人扩大到股东和高管人员,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将不注销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纳入黑名单,对其信用做了不良记录,并对他们再次新设企业加以提示或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部分股东、投资人在今后新设公司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在出现终止事由后需要进行终结时,应依法及时进行清算和注销,不能因怕麻烦而听之任之,更不能将其作为逃避债务、推脱义务的借口或托辞。从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依法清算注销公司的法律后果最终仍会落到有限责任的股东身上,并且还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扩大化影响,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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