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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保护的建议性思考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保护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构建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随着网络普及,网络作品的出现,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技术的发展削弱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领域遭遇了新的挑战。所以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调整,如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其适用的界定标准及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立法上的限制,等等,以适应网络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大多数学者习惯于把它称为"网络著作权"或"网络作者著作权"。从本质上说,网络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一种特殊或新的表现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传播方式,使得无论是在作品的表现形式还是作品的载体上都不同于我们传统的概念。从内容上讲,网络著作权完全涵盖了传统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延伸出新的权利。例如,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偏爱公众的利益,除了历史的原因:中国有“窃书不算偷”的传统外,中国经济的不发达是物质基础原因。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9项规定:“可以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第11项规定“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发行为合理使用”,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无偿地广播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等都与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诚然,我们可以说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国内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保护水平。但是,著作权法体现的是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而确定这种平衡点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社会发展的现实。跳出社会现实去侈谈思辨中的正义必然导致非正义。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双方的利益,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而做出以下建议:

第一,网络环境下公众个人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传播权应受到严格的控制。即若非经著作权人授权,传播并非是用于以下:①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由作者网上传播);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网络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③网络媒体登载其它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宗教、经济等时事性文章(但除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④网络媒体登载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及在论坛、新闻组和聊天室发出的帖子(但除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这四种基于评论、时事新闻的报道的目的(这些目的即使以传统情形下的合理使用标准来进行判断,也不会对版权人造成新的不利,同时又可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应视为侵犯著作权。

第二,个人的合理复制权应当受到肯定,并在严格限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前提下适当扩张,即公众有权合理复制网络上的授权上载版权作品,包括暂时复制或永久复制。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品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客户端的浏览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复制保存到自己的硬盘上。如果作品经版权人上载到因特网,就应推定著作权人是默示许可他人通过浏览、下载、打印等方式。当然,只有在这些复制是基于私人使用的目的,该复制行为才是合理的。所谓私人使用的目的,是指仅供复制者本人使用,用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娱乐等。也就是说网络环境下严格限于私人使用的目的“是合理复制的唯一判断标准”公众在网上以任何一种形式复制作品,只要基于私人使用目的,都构成合理使用,既不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又不必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网络图书馆也应该遵从著作权法,只能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浏览、适当下载、打印图书馆的所需资料。图书馆确实具有公益性质,但是解决公益性问题,不该让作者权益付出代价,而应采取以国家投资来为公益服务的方式。所以,网络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和传统图书馆决不可同日而语。笔者认为网络图书馆可以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后才可将著作权作品登载上网。用户在网上图书馆的浏览,适当下载、打印属于合理使用所谓适当是符合著作权法数量、质量限制为适当,比如下载或打印一本电子杂志中的一篇文章、一篇电子作品中的一部分等。除此之外,用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控制。

根据上述指出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保护网络著作权应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入手,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应。

(一)法律保护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比较详尽的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法律解释,但针对近年来网络环境的变化,应当提出更多的适应性强的规定:

1、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所制定的基本原则、制度是应对网络挑战的主要根据,对目前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提出的问题应该也可以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案。

2、对于网络服务商将文字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属于复制。笔者认为这同简单的复印不同,如超星等许多公司都将其数字化图书搭载在其开发的软件或阅览器上,并以此赢利,应当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应当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笔者在阐述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时以详细阐述,本点不在赘述。

(二)技术保护

所谓技术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保密方法,比如,加密、扰频和口令等。它显然属于一种自我保护,而且,不同于知识产权的事后保护,它是一种事前保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属于交叉学科的前沿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原创的采用网页文字防拷贝技术,即以文字蒙版制作图片版式的文字材料,结合简单的屏蔽右键的代码和控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文字作品的规模化复制。现在几大原创文学网站如起点中文、榕树下等都采用了这一方法。

2、限制P2P中的上传流量和共享中段,这样无疑是同时降低了下载速度,但是同样将P2P的共享限制在了可控制范围内,有利于网络监管和著作权的保护。

3、加密技术的大范围应用。例如有公司在数字化图书的同时进行了文字代码的加密处理,最新的加密算法是67H版本,非常难以破解,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对于共享成风的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

网络的发展给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极大冲击的同时,也为著作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机遇。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作品及网络侵权行为都具有新的特点,为现行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问题。为了能更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中各方利益的平衡,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我们更应当多了解各国立法、司法的新动态,积极借鉴国际上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
孟琳,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崔蕾,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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