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现行宪法的修正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其内容是:
①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
①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修正案
①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
②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③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④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⑤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⑥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⑧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⑨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⑩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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