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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万事 宪法为大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宪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宪法;条例;两规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推进法治,从2001年开始每年的12月4日被确定为法制宣传日。2004年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标志执政党理念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我国用短短三十年时间走过许多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过程。我国的法治建设从无法可依,转向如何真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和法律准确、有效、全面地实施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强约束力,是全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宪法颁布实施的三十年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可能有多种多样,但治理好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这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各项合理制度会使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换来国家的平稳发展、不折腾的执政效果。法治所内含的民主、文明、平等、自由、人权等理念,能够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更为重要。三十年来,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但在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现象,有的是明显的摆在人们的面前。

  十多年来,一些地方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案件时,有的是运用“两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章第28条,在行政监察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突破一些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地监督制约措施,以致一些地方在运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与建设小康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无法兼容。对此,尽管中央领导是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还相继出台了几个专门性文件进行完善,但问题并没有能做到“釜底抽薪”,恰似“扬汤止沸”,一直是一个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在,办案中重新出现这些问题,很值得人们警醒和深思。除去一些办案人员的自身原因外,从对“两规”来分析,其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显而易见。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最长限制在规定时间内,并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对有关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两规”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有谁能说清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因此,在实际运用时就变成了没有时间的限制。在“两规”中,对于一个公民来讲,面对地是基本尊严和自由受到侵犯和限制,还显得无可奈何。一个存在缺陷的制度,在还没有得到医治康复的时候,它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伤害的对象。这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十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条例》规定中有条“缝”,在运用时就出现“失控”。从江苏、浙江(盐城、泰州、台州等)等地的情况来看,运用“两规”时,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一刻也不准睡觉,多的连续十几个昼夜;有的还被罚站、罚蹲、罚跪、打骂和侮辱人格;还有的被上手铐、吊悬空、用皮带抽、用脚踩等,确实是令人触目惊心。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办案中搞逼供信,必然会产生冤假错案,也带来不服申诉、上诉多,向上反映多,如同链条环环相连,从而演译了一个又一个现代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可见,“两规”犹如一把缺乏制约和监督的“双刃剑”,在刺向贪官污吏的同时,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刺向无辜的党员和群众,这是众所周知的现实。对此,虽然中央很重视,但因为来调查处理的还是他们,有的又转给这些办案人员,让他们既当“球员”,又当“裁判”,“黑哨”屡屡被吹响,这也是多年来有目共睹的事实。现在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两者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由过去的牛棚草屋,变成现在到招待所宾馆;由过去的到处能办,变成到现在归纪检机关办;而现在的有法不依,比过去的无法可依的负面影响还要大。不少人讲,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那么,怎样来看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我认为最高的标准是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30年来以宪法为指导的一批法律的颁布,完善了人身自由的各项保障制度,《刑事诉讼法》、《刑法》、《立法法》等法律的制订和修改,达到了现代人权保障的标准。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坚决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在目前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运用“两规”是不得已而为之,“治乱世而用重典”,从而片面夸大其作用,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它就办不了、办不成案,一“规”就灵,以致一度大为收敛或基本绝迹的逼供信,借机又死灰复燃,有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导致违法越权运用和刑讯逼供之风难止。假如司法机关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要求在法律上“开口子”,容许用“重典”,或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手段来办案,那么不是变成谁要怎么干就怎么干了吗?由此导致宪法规定的人权都保障不了,还能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本来办案应在合法范围内,一些案件难办的关键是要在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而不能是靠用超越法律的手段。目前“两规”运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说明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依然存在,也反映一些办案人员在工作方法、自身素质、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务切不能只顾办案“方便”,看到一些成效,来“一俊遮百丑”。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是公民权利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也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预示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应成为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意味着每个公民一旦遭遇不法侵害时,又多了一层保障。列宁曾经讲过,如光有宪法,而不施行,那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白纸”。检验一个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谁,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在目前显得尤其必要。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意味着对宪法采取藐视态度,影响法律的统一和社会公信力,就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而违宪的本身就是行为失范,也逾越了法治的底线。

  随着“两规”的使用,可以说是收到的成效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其负面作用已越来越显示出来。在江苏盐城、泰州、浙江台州等地公开审理用“两规”办成的案件时,对使用超越现行法律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事实清楚,于法可据,也只能就事论事,这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又何以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现实直观而真切地让人感受到法治在这些方面的空洞和虚无。现在对此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还被包着、护着、捂着。在此,我们不应当忘记历史上在这方面的教训是多么的惨痛。办案中搞逼供信、扩大化、乃至“无情打击”,极大的伤害了干部、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对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有的至今还记忆犹新。现在如果连自已制定的宪法都可以随意超越,屡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以反腐败为名公开的违宪违法,如这些都得不到纠正和制止,还能拿什么来取信于民?那么“文革”中宪法连合法的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的悲剧会不会重演?如今在某些地方人们还看到“文革”遗凤尚未消散殆尽,就知道其影响之深。因此,不能等问题发展到极端的时候再去解决,那样化的代价将会更大。痛定思痛,人们是不愿意看到再出现那样的惨况!

  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思维方式。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没有法律思维,不运用法律方式,依法治国的口号就难以服众。因此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要看到我国有着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人治思想和习惯很深,全面实施法治将会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但不能因此畏难而延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方略,不仅仅是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树立在头脑中、落实在实践中。

  一个建立法治的国家,执政党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重要作用,有依法执政的责任和义务,但没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本身,任何“个人”也包括党的领导人。这虽是重申党章中的规定,但意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也极具现实针对性。要用法律平等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特权是人治和腐败的根源。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于消除仍然存在于一些领域的人治因素、建设法治国家意义深远而重大。所有公权力行为都必须依照宪法、符合宪法。现在尽管依法治国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行为,这是法治建设的“老大难”。薄熙来问题的出现,说明党内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依然存在,对其坚决果断地处理,显示了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诚意。十八大要求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是我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加强我国法治建设是高度的重视,对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无疑是起着巨大的带动作用。而宪法无权威的国家,是终难成为负责任的大国、强国的。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当前,严格按宪法规定规范权力的运作,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条例规章冲突的现象,提高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已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出发,坚持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不能发一个条例,就另有一套措施来办案,从而脱离现行法律的制约。与宪法不一致的法规是无效的,其判断标准是宪法的规范,不能出现“有法无天”的现象。对此,务必不能在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上打“马虎眼”,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为权力运行设置“边界”,让人民参与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既高效运转又正确行使,从而保证反腐败斗争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地向前发展,也使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的党的主张得到更好的贯彻。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最近,中央对薄熙来等问题的处理,体现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时提到,党风廉政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物必先腐,而后生虫”。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坚持依法治国不动摇,而且还要全面推进,这更加强烈表达了我们党对宪法精神的恪守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紧迫感,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做法都应当予以纠正。这不仅在制度上要作出保证,还要在实际中操作得起来,才能做到“釜底抽薪”。因此要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改变这些不合时宜的做法,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于法的意识,真正的求真务实,敢于动真碰硬,排除一切干扰,着力清除存在的这些不纯洁现象,解决这个备受社会长期关注的热点。

  悠悠万事,宪法为大。按宪法规定来判定是非,而不是由权力来决定,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法治的核心是宪治,宪法的权威就是党和人民的权威,如宪法没有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党是依法治国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执行者,要求别人做的自已首先应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已应坚决不做,不折腾。应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已置身于法律的约束和群众监督之下,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适应来自多方面的监督,以自身过硬作风和模范行为来保持党的纯洁性,挽回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为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简介】
侯瑞岭,单位为江苏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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