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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的部分商品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苏省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的部分商品
办事依据 1. 金融业;

2. 军工业及军、警、执法机关的制服、标志; 

3. 金、银; 

4. 宝石; 

5. 金属材料中的稀有金属;

6. 石油(非国家控购的石油制品除外); 

7. 汽车、报废汽车; 

8. 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9. 生产性废金属; 

10.爆破器材; 

11.猎枪、气枪; 

12.仿真手枪式电击器; 

13.剧毒化学危险品;

1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其他药品必须向县级以上医药、卫生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15.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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