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和选择并购方案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徐涛律师
(一)科学选择并购标的 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的主体就不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从而使各方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并购前根据不同的需求考察相应的风险、选择并购标的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 收购股权就是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样,并购方就获得了在目标公司的获益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可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没有变化。由于这种交易方式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只在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注意是股东)之间发生,这样就可以“曲线”解决一些难题。如: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并购前公司已经签署的专利许可合同不得因并购而移转给他人。如果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专利感兴趣,采取购买专利的方式就会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就可以选择并购股权的形式。因为股权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担,因此可以规避资产并购过程中关于资产移转限制的规定。 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应注意及时将所收购的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作适当的变更或移转登记,避免发生“一女二嫁”的风险。举例来说,如果海天公司收购甲乙丙丁投资的康腾公司的资产。收购后,康腾公司的股东仍为甲乙丙丁,海天公司作为并购方并不承担康腾公司的债务。康腾公司仍应当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假如海天公司收购的是康腾公司的股权,则海天公司就成为康腾公司的股东,海天公司就必须与其他股东共同对康腾公司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投资额为限。 (二)审慎设计支付方式 【一、在支付形态上】 所谓“支付的形态”就是支付什么,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五种出资形态,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除了上述五种形态资产以外,不允许以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比如“商誉”,目前在国内是不允许用作出资的,如果以“商誉”投资,实际上面临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但像“全聚德”在国外某些国家就可以以其“商誉”作为资产投资。在我国,其他如股权、劳务等也不允许用作出资。国内法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资源的保值增值。正是这种限制,使得许多投资人绕过直接投资入股的障碍转而寻求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资本运营和整合。如: (1)以资产置换股权。并购方将自己的资产评估确值——这种资产价值中自然包含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因素,然后以该资产投资或者置换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并购方的对外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的目标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2)以资产置换资产。并购方与出让方互相置换资产,达到优良资产整合的目的。但各方均不承担对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以股权置换资产。并购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为价款转让给出让方,取得对出让方资产的所有权。出让方成为并购方转让的该部分股权的持有人。 (4)以股权置换股权。并购方与出让方互换股权,互相成为对方原持股公司的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往往几种模式综合利用,如:一方出资收购另一方的资产或者股权,另一方以获得的资金收购一方所在公司股权或者向所在公司增资扩股。这样,并购方无需对资产进行鉴证评估,只要双方商定价格,无须支付大量资金即可实现增资扩股,比资产置换更为方便。 【二、在支付方式上】 (1)分期支付。采用这种方式,出让方可以享受“税负递延”,并购方可以防范并购进程中的种种风险,特别是可以起到稳定出让方的作用,使其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正常运作,降低并购后因经营效益不佳而带来的风险。 (2)利润分享。由并购方先行支付并购的基础价格,然后按目标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一定比例分期支付对价。如果目标公司未达到预定业绩,则出让方只能以更低价出售。这样可以保证并购方以相对合理或者更低的成本完成并购。 (3)资本性融资。可以采取融资式兼并(如LBO、MBO等)、资本性融资租赁、抵押式并购、承担债务式收购、债权转股权式收购等等。 总之,不同的并购方案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风险。并购没有固定的模式,任何一个并购案例都是诸多并购技巧的综合运用。但无论何种模式,并购的目的都是通过资本运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利润最大化。因此,作为正处于活跃期的成长型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通过法律程序的规范运作和并购模式的合理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应是资本运营的基本方略之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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