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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期限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江珍来律师
羁押期限 
最近很多当事人咨询我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多久才判刑的问题,现在统一总结如下: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机关期限:(一般5个月+2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1)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1+2)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1+2+2)公安最长可以有七个月的侦查期限(不包括退回侦查的)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个半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审判阶段:(一般一个半月延长不超过一个月)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5+1) 
综上所述,(一般案件)在嫌疑人被逮捕(注意是逮捕而不是刑事拘留)后,公安二个月内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一个月内移送到法院,法院一个月内审判,加上刑事拘留的三十七天,所以一般的案件,没有特殊情况下的案件,从被抓的那天起一般5个月左右审判下来。当然有延长期限的另当别论!而且入退回侦查的期限会重新计算会更长,所以嫌疑人家属应当知道中国刑事诉讼法这些相关规定,有疑问可以向辩护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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