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核实了本案全部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请合议庭依法参阅。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基本充分的。但是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等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不是很准确,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宁波XX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大连AA船务有限公司“CC”轮从日本运输800吨左右的废旧金属到宁波。在“CC”轮承载着上述废旧金属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CC”轮的徐MM提议要窃取该废旧金属,并征得了船长的同意。在船长等人的安排下,被告人王某某才与其他员工共同窃取了由“CC”轮保管的废旧金属。此次犯罪发生的主体均是利用在“CC”轮上工作的便利,对自己管理的财物进行了盗窃。
据法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或本单位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嫌疑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财物或本单位保管的财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方式之一。
本案中,各盗窃罪的被告人身份均系“CC”轮船员,经手保管着“CC”轮上的财物。所窃物品系“福源”轮上的承载物品,实际上是处于各盗窃罪被告人的控制管理中。各盗窃罪被告人利用各自的本职工作的便利均可以接触到所窃物品,因职务的便利从而使各盗窃罪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更加准确。
另外被告人刘某某还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依法考虑。
1、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本案中犯罪的提议不是被告人王某某,也没有参与分工及销赃。王某某只是在船长及其他人均参与的情况下,抹不开面子才参与了共同犯罪。王某某参与窃取行为时,船舱盖板已经打开,其只是将废旧金属中的一些挑出来放在甲板上,而且货仓盖板是谁盖上的也不清楚。虽然被告人王某某最后分赃11000元,但是该数额是因为王某某平时的技术及与公司的关系,而不是因为在该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且该笔赃款是王某某被动的接受的,分赃能给多少,王某某是不知道的。所以准确的讲,王某某仅参与了部分的犯罪行为。而且当船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船上所有人员均参与一起犯罪活动,一个人很难与之撇开关系,独善其身的。当然,本辩护人并不是为被告人实施犯罪开脱,只是在讲述一个事实。请法庭综合考虑,认定其从犯地位,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虽然不能说是自首,但也足以证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望法庭本着拯救目的,予以从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减少了社会危害性,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张敏 律师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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