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定损不能对抗物价局认证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于飞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具备从事价格鉴证的相应资质,加之车辆维修具有较高专业性,且不同品牌的车辆都有不同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保险公司在定损时认为无需修理和更换的零部件,维修人员在修理时根据实际需要有可能认为必须更换和修理,因此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定损可能无法满足使车辆基本恢复原状的费用需求。而且,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理赔人,基于利害关系的存在,保险公司无法客观地评估车辆损失,因此其所出具的定损单,没有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定损评估鉴定书具有证明力。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巧玲140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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