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交通事故不担责法院判交强险要赔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名当事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被死者家人告上法庭。虽然交警认定该当事人并不就该事故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过期,无证驾驶属免责条款。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4月13日下午,在大邑怀远镇的公路上,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及马某驾驶的奥拓车会车时,发生前后碰撞,奥拓失控向左倒,跨中心实线行驶的大货车左后轮碾压上了骑两轮摩托车的何某,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大邑交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主责,赵某承担次责,马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关,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的家人将相关人员、保险公司等起诉到法院索赔。大邑法院一审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赔偿,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应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所以,认定该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判决该公司赔偿1.1万元。
法院二审时也查明,马某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4月12日,有效期限6年。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20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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