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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保险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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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解除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人收取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人应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将剩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F54

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解除

(1)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情形: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保险人虽未催告,但投保人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合同解除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F37

3、保险标的自身或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解除

(1)保险标的自身或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5)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F49

4、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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