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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破产清算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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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的后果

(1)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2)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债权的提存

(1)、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1)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F117

(2)、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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