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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如果对实践中的隐名股东现象加以统计,将不难发现,当前社会生活中的隐名股东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会现象。隐名股东的产生主要原因有四点: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身份投资公司;二是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范,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三是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在工商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四是隐名投资人想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借用符合条件者身份投资公司。
隐名股东现象发生既有社会的、市场的原因,也有主观趋利性原因,更有立法和制度上的原因。隐名股东的上述特征已决定这种法律现象有许多不确定、失实的因素存在,特别是投资主体身份的混乱,使隐名投资成立的公司随时有发生纠纷的隐患。
产生隐名股东现象的根源在于市场,所谓市场,它首先表示一个场所,具有特定的范围和空间。其次,它表示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表现出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行为模式,以经济活动的趋利性为基本价值取向,引导资源自发地流动和组合。资本市场是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场所。市场像一块磁石,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使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增殖的过程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本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由此,部分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以隐名投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配其的使用,使其参与价值增殖的过程,实现资本的增殖性回流。隐名出资的原因很多,既可能出于正当投资经营策略的需要,也可能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不排除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一是为了寻求本地优势,利用显名股东的人脉、渠道占领市场。 改革开放后,公民生活越来越富足,许多公民手中存储丰厚,目前银行利率较低,为盘活资金却苦于无经商时间、门路,便把资金交由亲朋好友投资经营,充当隐名投资人;二是为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或其他优惠政策。三是为办理相关手续方便。为了利用国家某些优惠政策,比如残疾人士、下岗工人创办企业享有减免税费的优惠,实际出资人借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投资,实际出资人只能隐名;此外,也有基于企业改制中凑足股东人数或者控制股东人数(控制话语权)、规避双重征税、规避旧公司法对于干股奖励的限制性规定、逃避债务等等原因;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追逐利润是其不竭的动力。作为商主体,自然人也好,由自然人组成并由自然人操纵的法人也好,都一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隐名投资尽管要违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东名义的记载和登记的规定,隐名投资人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和主体地位尽管有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及其股权有被名义投资人侵犯之可能性,隐名投资人仍然甘于冒一切风险而向公司隐名投资。隐名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显然远远大于普通的投资人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其付出的成本也要比普通的投资人大的多,但隐名投资人仍然不惜一切代价向公司隐名投资,究其原因,仍在于商人之本性----追逐利润所使然。
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及隐名股东没有规定。首先,《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和时间、股权性质、股权登记的效力等均没有作出明确或者倾向性的规定。其次,《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审批和登记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不仅对公司如此,而且对股东也是如此,具有浓郁的管制色彩,有干涉公司内部事务和当事人合意安排之虞。再次,对出资行为的效力没有定性及对投资人利益保护不力。法律创设公司主体的本来目的,就是希望为投资者提供创造与实现财富的渠道,并以此为社会增进财富,带来繁荣。而《公司法》严格的规定则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那么,若法律所允许的渠道不畅通,投资人就会开发法律并不禁止的领域,通过隐名的方式投资。由此,隐名股东大量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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