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控制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公司内部结构复杂而增多的,特别是在股东直接操纵公司运作情况下,这一现象更是较多。一些公司的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内容。这次修改《公司法》,有很多意见要求增加相关规定。考虑到关联交易的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公司法》只做了一条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违反《公司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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