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股东控制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作关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已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为此,各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公司内部结构复杂而增多的,特别是在股东直接操纵公司运作情况下,这一现象更是较多。一些公司的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内容。这次修改《公司法》,有很多意见要求增加相关规定。考虑到关联交易的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公司法》只做了一条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违反《公司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