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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离婚方式的样本分析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妇女;离婚方式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常言“妇女能顶起半边天”,经过党和政府多年来的提倡和践行,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和地位差异矫正的开展使广大妇女得到了社会充分的理解、认可和尊重,然而,令人称赞的治理局面并不能掩盖局部地区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不如人意之处:已婚妇女的家庭地位很低、财产支配能力很有限、自由意志的实现受束缚。随着国家法治程度的提高和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难以忍气吞声的妇女或主动或被迫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除了离婚诉求而外,别的诉求尚难以为当地的习俗和人们的认识所接纳。笔者作为山区法庭的工作人员,长时间耳濡目染丰富多样的离婚纠纷,然而,对弱势妇女先找婆家要来彩礼进而以给付丈夫换取协议离婚的表象颇感新鲜,下文笔者以内在性视角写实性地对(2012)南民初字第00959号离婚纠纷进行叙述、分析和反思。

  一、事件和过程的写实性描述

  原告:林某,女。

  被告:杨某,男。

  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在诉讼期间,林某与杨某达成离婚协议,并请法院对其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其协议如下:一、离婚;二、夫妻共有砖混结构楼房两层七间及其他财产,林某自愿放弃分割;三、15岁婚生子由杨某抚养,林某给付杨某一万元子女抚养费。

  法官依照法庭程序对其协议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杨某极力表达林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以致林某坚决要求与其离婚,而林某坚决不同意杨某的说法,认为她离婚的理由在于杨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完全独霸行为,以至于连她上街杨某都不给她一分钱,她受够了,后来双方同意按夫妻感情不和来表述离婚原因;同时,当法官问林某是否愿意按照协议给付杨某一万元子女抚养费时,林某表现出对杨某的不满,认为自己净身出户还需要倒给杨某钱,杨某则表示这是她自愿的,否则,双方也不会达成协议,如果不是自愿的,那么就不协议离婚了,林某听了杨某的话后急忙告诉法官她是自愿给的。由于林某的离婚理由是杨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完全支配地位,因此,法官再次询问林某是否愿意给杨某子女抚养费以及是否具有给付数额的承受能力,而林某从布口袋里拿出一万元钱放到法官面前,她愿意将钱先交到法庭,希望法庭尽快办理她的离婚手续。

  然而,法官在两天后接到原、被告所在地派出所的电话,得知:林某在与杨某达成离婚协议后,为了给付杨某一万元子女抚养费,在其姐的帮助下以答应嫁给另一男子为由先收取了一万元彩礼,因男子联系不上林某和其姐,向林某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警,要求林某返还一万元彩礼,派出所干警找到林某和杨某调解了与该男子的纠纷,林某答应将一万元彩礼返还给男子,同时,林某在杨某的影响下撤回离婚起诉。

  当杨某骑摩托车带着林某再次来到法庭时,法官拿出已经制作的调解书进行送达。然而,杨某告诉法官林某是来撤诉的,当法官问林某是否愿意撤诉时,林某则显得犹豫不决,当杨某提醒林某那一万元钱时,林某才回到法官是来撤诉的。法官确认林某撤诉的真实自愿性后,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法庭将一万元现金退还林某后,林某满脸愁苦,而杨某则略显得意,双方在法官劝导以家庭为重改善夫妻关系后一起离去。

  二、细节的分析和原因的思考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的方式只有判决和调解两种。在本案中,林某在起诉离婚后,杨某不愿意离婚,林某选择了与杨某协议离婚,虽然林某在离婚条件上对杨某进行了不情愿的妥协,但是只要能拿到法院的离婚手续她还是选择“打肿脸充胖子”。那么,林某为何不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1)在林某起诉前,法官已经告知林某应当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举出足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缺乏法律知识和不懂取证技术的林某显然难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实现自己的诉求,如聘请诉讼代理人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并且诉讼结果尚难以预料;

  (2)林某起诉与杨某离婚的理由为杨某独霸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地位,以至于她连上街杨某都不给一分钱,从本案的财产分割看,杨某和林某共有两层七间砖混结构的楼房,并且没有因为修房而欠债,可见杨某是位勤劳致富的人,而这位有本事的人却走向了财富控制的极端,连农村人认为上街这种喜庆事都不给林某一分钱,杨某通过对财产的完全支配从而实现了对林某人身的控制,然而,从当前农村的经济状况和离婚实践来说,林某和杨某的夫妻感情很难以林某提出的离婚理由被法院认定为确已破裂,同时,杨某极力告知法官林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也可以反映出杨某对其认为不忠实的林某仍有夫妻感情,这就是说明林某与杨某还能过,只是难以按照林某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过,因此,即使林某的离婚事由有相应地证据支持也难以通过判决实现其离婚诉求;

  (3)从本案的案情看,林某可能确实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如果她选择以判决这种难以令杨某心甘情愿离婚的方式,那么,支配共有财产的杨某必将聘请诉讼代理人取证来证实林某不忠实的主张,事实上,林某在家多年,没有积蓄也没有外出打工经验,离婚后多半要通过再嫁的方式来生活,如果拿着对自己品行评价不利的民事判决书登记结婚,无疑对自己再婚不利,而只有杨某愿意协议离婚,那么,离婚理由就可以笼统称之为夫妻感情不和,即使现在离婚吃点亏,也能为将来奠定一个良好的再婚基础,所以,协议离婚对林某来说是划算的。

  二、经常听当事人抱怨“结不起、离不起”的婚姻现状,结不起是因为要有车、有房、有彩礼等,离不起是人没了、财产也没了可能还有负担债务。在本案中,林某和杨某婚生一子已经15岁,林某愿意儿子归杨某抚养,林某净身出户的同时还要给杨某子女抚养费一万元,若林某和杨某能够离婚,那么,林某首先放弃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其次是放弃了儿子的抚养,再次还得再出一万元,这也是林某抱怨杨某过分的主要原因,因为她本来就没有钱。然而,只要杨某同意离婚,那么,同意和履行这些苛刻的离婚条件就可以换来自己的人身自由和向往的生活方式。为了获得可欲可控的人身解放,林某选择了向再婚夫收取一万元彩礼的方式来告别不幸的婚姻。同时,林某选择再嫁的金钱目的和草率决定也可能使其陷入另一不幸婚姻,这可能是她断绝与给付彩礼的男子联系的原因。最终,林某也为自己这种不成熟的行为不情愿的向法庭撤回起诉。

  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而没有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其原因为:原告选择撤回起诉、法院调解和好和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在预见到法院不支持其离婚请求的前提下为何选择撤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做好再起诉的心理准备,以致拿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就外出打工,等到6个月后再行起诉。上文已经分析,林某和杨某还能按照既往的生活过下去,而林某既没有经济积累又缺乏打工经验就决定了其离婚立场的不坚定,同时,杨某在参与派出所调解林某和给付彩礼男子的纠纷后,仍骑摩托车带着她,可见杨某对其还有夫妻感情,自己执拗法院判决不离婚是不划算的。既然杨某独自支配夫妻共有财产,致使林某起诉与之离婚,那么,林某就可以通过法院调解和好的方式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这样可以让杨某作出改正不足的保证,可是林某并没有这么选择,因为其未离婚就找婆家的行为让其理亏,而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杨某所述林某既往品行不正,而她撤诉就可以向杨某传达一种愿意改正不足或者愿意给杨某机会的意思,为以后的继续生活扭转一下局面。

  三、结语

  基层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就是离婚纠纷,虽然这些纠纷的审理难登大雅之堂和难上案例公报,但是基层法官仍然一丝不苟地依法诊治每一个呈现病态的社会细胞。为了有效地实现纠纷的案结事了,法官必须对案情有详细的了解和适当的裁决,以个案分析的形式将自己内心的认识外部化,不仅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纠纷化解能力,而且有利于实现同行间经验得失交流。




【作者简介】
张平,单位为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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