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军人自主择业费等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张付杰律师
刚刚办理完一宗关于军人转业费的纠纷事宜,现根据庭审情况及自己的经验总结了起来,这里与大家分享和探讨,有问题可与本律师电话(13564951135)联系。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是军人参军复员、退伍所得到的补偿费用。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中,刘某与顾某于2003年5月结婚, 2012年9月由法院判决离婚。经法庭调查,刘某专业时32岁,取得转业费用9万元。对于复员费的分割问题,法院采取的分割方式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9年*[9万/(70-32)]元=2.13万元
而对于其他类的补偿项目,应注意不能类比,如破产安置费等,虽与年龄也是有关的,但具体分割时是有显著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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