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三级工伤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12-12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陈某因公受伤构成伤残,单位没有购买社保但同意支付46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因数额过低,协商不成,陈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案情诊断】
陈某向我咨询单位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经过我的分析判断,虽然在 年工伤赔偿的标准还比较低,单位的顾问律师提出的的赔偿额度46万元也不算很低。但是陈某的伤情确实很特殊,今后其需要医疗的费用乃至精神创伤等都是巨大的,为此我向陈某及其父亲建议:单位给出的数额较低,可以提高金额,不行可以走法律途径。后同单位进一步协商未果,陈某及其父亲同意了我的分析意见,决定委托我全权代理。
【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原告陈、、的委托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其与市、、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收集了有关本案的证据、查阅了我国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现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辩论等阶段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违法行为恶劣,情节严重:
1、被告无视我国劳动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同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原告对法律的无知和家庭贫困无力进行仲裁与诉讼的能力,力图与原告签定不平等的合同!
2、在原告需要工伤认定时,被告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并力图阻止原告提出申请(让原告到劳动局撤诉回工伤认定申请)。
3、在原告仍处在生命挣扎的边缘,急需后续治疗费用的时候,被告置原告的生死与不顾,拒不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4、拒不为原告申请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
5、拒不协助原告到劳动机关办理伤残辅助器具的相关审批事项。原告的代理人曾经多次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辅助器具的认定,但由于被告拒绝在“单位意见”一栏签字,致使申请认定无法进行。在得到仲裁庭的案件受理通知并经过第一次开庭后(、年、月、日上午9点),原告的代理人再次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求办理辅助器具认定,并在按照劳动局的要求提供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才受理了该申请(、年、月、日)。并于、年、月、日作出了认定需要安装右髋离断假肢及腋拐的决定(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第三项,即证据目录的第1516页)。
第二、原告虽然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病情依然严重:
1、根据病情的需要及医院的建议,原告进行了必要的二次手术,但是手术宣告失败。由于原告伤情非常严重,按照现在的科技水平已经很难进行治疗,同时,被告也已经拒绝治疗(就连本次的手术费用也是原告东拼西凑借来的),为此,在征询医院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同意后,原告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
2、需要辅助导管,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自从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就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正象有的医生所说的那样,“从医几十年从来没有见到这样的病人!原告的病情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右下肢离断、尿道撕裂、阴囊撕裂伤等”(医院病历),经过医院的诊断:“待情况稳定后二期行造瘘术”,“经整形外科会诊后认为阴茎再造手术时机不成熟,半年后复诊(、年、月8日)。为此,原告出院休养,由于被告不再支付原告的后期医疗费用,原告东拼西借,于、年、月再次住院,进行必要的结肠造瘘及阴茎再造等手术。
其实在手术治疗期间,原告仍需要导管进行必要的大小便排泄:原告提供的证据(六)等明确表明原告在此期间的导管是必须的。同时也有医院的病历记载;手术失败后,原告仍需要行生活,大小便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正常需要,原告在手术失败后,由于经济困难,只买了一部分导管,但根据原告的病情及医院的建议:“阴茎缺损、需终身留置导尿管……,肛门撕裂伤后结肠造瘘……”(参见证据六),为此,终生需要靠导管等辅助辅助器具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3、原告身体高位截肢,假肢安装的费用及技术较高。
原告受伤后,病情严重,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假肢公司的建议,原告需要安装假肢。可是,原告对假肢的要求非一般病人的标准。德林义肢公司和市工伤康复医院都对原告需要安装假肢的型号做了明确的说明,为此,请法院考虑到原告病情的实际,采纳证据(五)德林义肢公司和市工伤康复医院的意见计算原告需要安装假肢的费用。
第三、与本案件有关重要概念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1、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确有这样的规定:“本法所称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但对这一规定应做正确的理解:
首先,本规定重在阐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是指在迅速解决工伤职工待遇并且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适用的;
其次,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8条来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从这一规定来看,对于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来说,其保险待遇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提高,可是,本案件中,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保险,原告所得到的赔偿数额是一次性的,原告丧失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机会为此,必须按照案件受理时上一个年度的职工工资为标准计算原告的工资。这是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
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指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是法律的原理在案件中的普遍适用:即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以案件审理(法庭辩论)时为计算标准,那么,作为工伤案件也应该类似采用,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基本理论,也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最后,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是本案件必须考虑到的:如果按照、、年事故发生前的职工工资收入来计算,那就是将没有买工伤保险和买工伤保险混为一谈,因为买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调整(见38条),没有买保险的则丧失了这一机会。
再最后,反过来说,如果按照被告的说法,机械的理解《国家工伤保险条例》61条,那就意味着案件的审理越是往后拖,或者是原告的病情越严重需要治疗的时间越长,其得到的赔偿数额越低(因为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变化因素),这显然与立法的意图相违背(因为社会的经济是在发展的、职工的工资收入在不断提高)。
2、关于赔偿计算年限标准的法律依据:
首先、事实: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致使原告丧失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机会,原告现在才26岁,如果按月领取,可以领到原告退休,这个数目显然对于原告有利。
其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日起施行)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发律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从该条来看,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赔偿;2)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所编《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7页:“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雇员,则可以按照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故根据法释的第11条,可以将护理费计算至20年。
再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原则精神来看,除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有排除性规定以外,其余条文并没有排除该解释在工伤事故案件中的适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很不健全,保险大覆盖面比较小,如果有些实际的工伤案件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仍应适用法释〔200320号和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处理(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所编《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3页)。
第四、原告有权依法提出如下的索赔费用:
1、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工伤鉴定费、、元;
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为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自行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为“劳动功能障碍评定为级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评定为级”。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该部分费用理应由被告支付。该项款项由证据(十三)证实,共计3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已经付出的医疗费、、、元;
原告因工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可是,原告在病情严重仍旧需要治疗时(根据医院、年12月、日诊断:“待情况稳定后二期行造瘘术”;“经整形外科会诊后认为阴茎再造手术时机不成熟,半年后复诊),被告却要求原告停止治疗,并想私底下和原告签定不平等的合同,要求原告撤诉。由于原告的特殊体质及被告所能承诺的数额实在太少及其没有诚意,原告没有接受。
原告东拼西凑,才得以进一步的手术,虽然在医院的这一次手术失败,没有能够解决原告的大小便排便问题(如前所述),但原告花去的该部分费用,被告必须支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部分费用由证据(十二)证实,但有以下几点需要特殊强调:
1)该部分的金额已经经过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且原告认可该裁决的数额,仲裁后被告并没有提出起诉;
2)证据(十二)中的“送货清单”,是由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提供的。从该项费用的时间来看,是发生在、年的78月份(原告受伤刚刚住进医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费用是原告在医院内部的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销售点购买的,当时急需,根据医生的要求急迫购买,虽然没有正式的发票,但有公司的盖章,该项费用是真实有效的。
3)证据(十二)中的“诊所收据”,是由市、区、街、村、诊所提供的。对于该项费用,需要进行如下解释:首先,从时间上面来看,发生在、年3月到、、年1月间,此时原告因病情的需要进行修养,离开医院进行观察:“经整形外科会诊后认为阴茎再造手术时机不成熟,半年后复诊(医院病历、年128日)。同时,由于被告不积极配合原告的住院治疗,致使原告时断时续的治疗,为此才会出现上述时间上的延续;其次,从单据所体现的内容来看,如盐水6,结合原告的病情可以清晰的看出该费用是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再次,从实际情况来看,当时原告居住的地点离该诊所很近(该诊所就在原告住所的楼下),由于原告行动极不方便,在此地方买药实属正常,虽然不是正式发票,但有诊所的盖章,故该证据是真实有效的。
4)证据(十二)中的“收据”, 8张(参见证据目录6972页),时间从、年47号到、年210号。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单据都详细的记载了购买药品的名称:如“成人尿片”等,都是与原告病情的治疗紧密相关的。共计672元,请法院予以支持。
5)证据(十二)中的第十项“证明”, 是由被告的员工刘、出具的,证明原告的的父亲支付了8000元的住院押金,该押金是由原告的父亲交纳的,发票原本在原告父亲手中,但在、年129日,在被告为原告办理出院手续时需要发票,为此原告的父亲持发票换回了此据,这一事实在仲裁时也得到了被告的确认。
3、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理应由被告支付;
2)原告的住院期间:本案非常特殊,主要表现在原告的病情特殊,所以从住院时间来看,原告断断续续的住院。但是,原告的住院时间应从、、年719日(当天入院)计至、、年320日(原告当天向市劳动局申请伤残登记鉴定并准备出院),这里需要进行如下解释:A、原告的病情特殊,表现为:“待情况稳定后二期行造瘘术”,“经整形外科会诊后认为阴茎再造手术时机不成熟,半年后复诊(医院、、年128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修养;B、被告不及时支付原告急需的医疗费,致使原告无法进行必要的治疗。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原告的住院期间应该如此计算。
3)赔偿的计算标准:、元乘以、天,共计、元。(、元/天的标准来源于:A、《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是,对于被告的出差标准其拒不提供,为此,只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B、根据《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C、请法院考虑到市的伙食标准及原告的病情。)
4、被告支付原告的营养费用、元;
原告病情严重,从、、年719日发生工伤事故到今天,一直躺在病床上,虽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其实原告至今的病情仍在发展当中。同时,从医院的病历(证据四、第十二页)记载来看,也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另外,原告的父亲在领取该项费用时也明确注明为营养费(参见被告提交的证据);
同时,据原告了解,在原告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号召全体员工为原告捐款,该项数额远远超过、元。并在此恳请贵院依法调查。
最后,该项费用在仲裁阶段被告也予以确认,并且被告并没有提出起诉,为此,原告酌情提出一定数额的营养费用,恳请法院支持。
5、被告支付原告的停薪留工期间需要的的生活护理费、、元;
1)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定结论书”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从、、719---、、314日,共计、个月。
2)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第4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第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1条的规定: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于是,根据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以、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元、月平均工资、、元来计算,一人的护理费用为:、、除以、、乘以、、(2、、、719—2、、、314)共计为、、元。之所以适用、、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元的标准,是因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3)护理人数为两人:原告家住河南农村,自从发生工伤事故后,原告的父亲和妻子一直在广州照顾原告,同时原告两个年幼的儿子也在广州。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四、第16页)“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也载明需要护理人员两人。再者,根据原告的病情特殊,一个人根本无法照顾原告的生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第21条第2款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计算方法:、、除以、、乘以、、乘以2等于、、元。
5)被告所提出的计算标准毫无法律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2条是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满后的计算标准,无论如何,该标准根本不能满足原告在停工留薪期间的该项费用的支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第21条的规定明确了护理费用的适用标准。故可以参照适用。
6、被告支付原告伤残等级确认后需要的生活护理费用、、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原告理应得到该部分的费用,这里需要阐述如下问题:
首先、法律适用:1)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使原告丧失了按月领取该项费用的机会,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应按照最高不超过20年计算;(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日起施行)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发律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从该条来看,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赔偿;3)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所编《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7页:“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雇员,则可以按照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故根据法释的第11条,可以将护理费计算至20年。
其次、计算方法:参照《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计算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因为原告的护理依赖为4级),根据广州市、、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即、乘以30%等于、元/月。为此,该项费用总计为:、乘以、乘以、乘以20等于、元。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致使原告丧失这一机会,为此,必须按照、、年度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
7、被告支付原告的假肢费用、、元;
1原告的代理人曾经多次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辅助器具的认定,但由于被告拒绝在“单位意见”一栏签字,致使申请认定无法进行。在得到仲裁庭的案件受理通知并经过第一次开庭后(、年61日上午9点),原告的代理人再次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求办理辅助器具认定,并在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提供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才受理了该申请(、、年66日)。并于、、年616日作出了认定需要安装右髋离断假肢及腋拐的决定。
2)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21号)的第26条规定:“在工伤赔偿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更换假肢的费用和劳动者急需的其他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假肢费的数额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假肢费用;另外,关于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第26条规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原告必须安装假肢并且对假肢的要求较高:从证据(五)可以看出,原告的伤势严重,非一般的假肢能满足要求,为此,根据被告和原告所共同选择的德林义肢经营部的意见:一次需要安装的假肢的费用为、、元,一次假肢的正常使用寿命年限为4-6年。
4)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明确表明:“需配置型号为SBGLPQ16的国产髋离断假肢,价格为人民币贰万捌千元整、、、”,同时,在开庭时,原告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安装一次假肢的费用为、、元,另加上安装费、陪护费、腋拐费等,总体数目大致为、、元。请法院酌情采纳。
5)安装假肢的次数: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安装假肢的次数为:全国平均寿命-残疾人实际年龄/假肢寿命。
6)最终计算方法:、、乘以{(7525/5},故共计、、元;
8、被告支付原告的终生所需要的辅助器具费用共计、、元;
1)辅助器具的法律性质:该项费用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21号)的第26条规定(见上)的:“劳动者急需的其它费用”,故由于原告特殊的病情,根据目前的治疗现状,该项费用已经发生并在将来必然发生的,所以,被告理应支付。
2)被告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同时原告在医院的治疗下已经失败(参见南方医院的病历),为此,已经将原告的身体定格为目前的状态,其实,辅助导管费用相对于申诉人而言,其作用与假肢一样,是申诉人为了维持作为一个人生活的必备需要。
3)案件开庭时,原告本人已经到法庭,被告已经看过,原告确实是靠导管排大小便,其惨状真是惨不忍睹!被告当庭已经明确表示对原告需要导管一事不再质疑。
4)计算方法:同假肢的计算基本相同,参照证据(六)医院的证明:每月约、、元,一年需要、、元,按照平均年龄(75-25=50年,为此,该项费用共计:、、乘以、乘以、=、、元。
5)再次强调:该项费用是原告的必须费用,从证据(六)和证据(七)等来看,原告已经和正在发生着该项费用,同时,原告靠导管维持生活现状的事实不容置疑。
9、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元;
1)工伤期间:、、、719---、、、314
2)工资标准:A、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指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C根据市、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之所以适用、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元的标准,是因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3)计算数字:、个月乘以、、乘以、等于、、元。
10、被告支付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1)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2)计算标准:依照上述第9点的阐述,该项费用为根据广州市、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
11、被告支付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1)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
2)计算标准:依照上述第10点的阐述,该项费用为根据市、、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故该项金额为、元。
12、被告支付原告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元;
首先、法律适用:1)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使原告丧失了按月领取该项费用的机会,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照最高不超过20年计算;(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日起施行)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发律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从该条来看,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赔偿;3)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所编《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7页:“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雇员,则可以按照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故根据法释的第11条,可以将护理费计算至20年。
其次、计算方法: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计算标准为:根据市、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申诉人是级伤残,按照法定的比例(、本人的工资),于是计算为:、乘以、%乘以、%乘以12乘以20等于、元。
13、被告支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元;
首先、法律适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日起施行)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发律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从该条来看,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赔偿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8条规定,申诉人有权得到该项费用。
其次、原告家庭贫穷(见证据十一),现家中有年幼的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原告由于现在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实,本来如果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原告所能得到的实际赔偿费用要高很多(因为可以得到退休年龄前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该费用比领取20年要多得多),可是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致使原告不仅得不到保障,原告的小孩也跟着遭殃。
再次、计算方法:由于原告有两个年幼的小孩(见证据十一),原告应该分担一个小孩的抚养,故按照受诉地法院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年广州市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元;由于原告的小孩为3岁,为此按照法律的计算为:、乘以(183)等于、元。
14、被告偿还原告的保险公司赔偿金87760元;
1)该保险的法律性质: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为受益人。其实,依照我国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原告是被告的员工,既然为了原告购买了该份保险,就应该视为员工的一种福利,该保险具有人身性,理应属于原告所有。
2)该保险赔偿与原告的工伤赔偿不能重合,原告既有权得到工伤赔偿,又有权得到商业人身保险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发律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从该条来看,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赔偿)。
3)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软硬兼施,利用原告父亲对法律的无知,欺骗原告的父亲,从原告父亲手中拿走50000元的保险赔偿金(证据八中的123项);后来,被告干脆不通过原告,自行直接从保险公司拿走了37760元的保险赔偿(参见证据八的第4项),以上共计87760元的保险赔偿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
4法律适用: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第五、几个与本案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原告父亲从被告处拿到的款项:由于原告发生工伤后,原告的亲人从河南赶到广州市,为解决原告亲人的住宿问题,被告员工刘、代表公司与邹、、处拿到的款项已经全部支付了房租款(证据九)。
2)对被告所提供的原告的父亲从原告处拿到的费用做如下说明:第一、拿到的房租费用18000元予以认可,但是该项费用已经全部交给房东邹、(见证据九),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是被告与邹、订立的,原告的父亲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将该款项代交给了邹、,故该项费用不能从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中扣除。第二、原告的父亲从被告处拿到的“生活费用”26500元予以认可,但是,这部分费用原告已经支付了房租,从、年10月至今的房租一直由原告代交,共计12000元;这部分费用应该从26500元中扣除。由于房屋一直在租住,房租还在发生。为此,余下的费用1450026500-12000)元应作为未来房租的款项予以抵消;第三、被告支付的假肢厂的费用4300元原告没有得到,更不能从将来的费用中扣除。总之,对于截止今天之前被告所支付的款项不能够从未来被告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请贵院明察!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本案非常特殊,无论是原告的病情还是法律的适用都显示出其复杂性。请法庭按照劳动法及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本着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定案,依法采纳本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判决结果】
该案仲裁结果是单位需支付近肆拾万元(仲裁不支持待发生的假肢费用),但这个结果使我们预料到的,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的结果,单位赔偿75万元。比之前单位承诺支付给当事人的金额超出近三十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