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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便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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