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被银行职员盗取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徐涛律师
[评析] 本案中,要确定乙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名,关键点在于确定该借记卡是丧失占有的遗忘物还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一种观点认为是遗忘物,构成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同样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是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般认为,对财物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归他人支配的状态,也就是说,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是该财物转移为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在本案中,在甲将借记卡忘在自动取款机提款时,该借记卡即转移为该银行保管,卡内的存款没有取出,更是处于银行的保管之下,不属于由乙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属于埋藏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乙并没有合法占有和控制该借记卡,且它处于银行的保管中,乙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须是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本案中,在借记卡仍在自动取款机里的情况下,虽然应该归银行保管,但是自动取款机置于公共场合,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例行检查,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出于偶然,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排除前两种可能,本案中,甲的存款处于银行的保管之下,乙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实现非法占有,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包括取出现金5000元和转帐的3万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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