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被银行职员盗取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徐涛律师
甲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评析] 本案中,要确定乙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名,关键点在于确定该借记卡是丧失占有的遗忘物还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一种观点认为是遗忘物,构成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同样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是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般认为,对财物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归他人支配的状态,也就是说,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是该财物转移为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在本案中,在甲将借记卡忘在自动取款机提款时,该借记卡即转移为该银行保管,卡内的存款没有取出,更是处于银行的保管之下,不属于由乙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属于埋藏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乙并没有合法占有和控制该借记卡,且它处于银行的保管中,乙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须是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本案中,在借记卡仍在自动取款机里的情况下,虽然应该归银行保管,但是自动取款机置于公共场合,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例行检查,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出于偶然,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排除前两种可能,本案中,甲的存款处于银行的保管之下,乙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实现非法占有,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包括取出现金5000元和转帐的3万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