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地磅虚增重量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徐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偷装在地磅上的电子装置,称重时操纵该装置,使每次地磅秤显示的废铜比实际重,是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保管者信以为真,骗取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王某利用偷装在地磅秤上的遥控装置,使地磅秤发生计量错误,在不为财物保管者—司秤员知晓的情况下,使得每次过秤时虚增废铜重量,是以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了701的财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要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在行为人的欺骗之下,财物保管者、所有者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处分财物,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人的,属于诈骗。如果是行为人在财物保管者、所有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盗窃和诈骗手段中均具有财物所有者保管者不知情的特征,但两者的含义不相同。盗窃的不知情,是指对窃取行为没有察觉。盗窃是一种单方行为。诈骗的不知情,是指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因被欺骗而对行为性质不知情。诈骗是一种双方行为,依赖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受骗而处分财物。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本案中,徐某、王某采取遥控干扰地磅,虚增废铜重量的方式,使701厂司秤员产生了错误认识,具有将钱财转移给徐某、王某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