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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老年人离婚;原因;难点;对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60周岁以上的离婚案件。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近1.8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我国已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步的是,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近年来也在不断上升。由于社会风尚、子女观念、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原因,诱发老年人离婚的因素很多。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老年人起诉离婚的原因

  1、夫妻感情不和。许多老年夫妻当初都是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的,有的甚至是“盲婚哑嫁”。此类婚姻先天不足,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其中很多夫妻性格不合,仅为子女而勉强凑合着。随着子女成家立业,一方或双方要求摆脱不幸婚姻的愿望愈加强烈,一旦出现导火索,矛盾就更加容易激化,从而造成婚姻危机,这种原因离婚的老人不在少数。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面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他们也会尝试着追求新的生活方式。

  2、男方“夫权”思想严重。此类现象在农村更为突出。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女方常遭受男方打骂,但由于女方经济上不能独立,只能忍气吞声。当子女长大成人,女方在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要求夫妻地位平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再也不愿继续忍受和妥协下去,于是提出离婚。

  3、草率再婚。不少单身老年人缺乏子女关心,生活寂寞,急于寻找再婚对象,希望能够互相照应,但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少进一步的了解,难以建立起真挚的感情,随着婚后共处时间的增多,矛盾和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导致再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一些子女认为老人再婚“丢人现眼”,干预阻挠,促使老人的再婚逐步走向离婚。另外,双方子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分歧,成为老人再婚后又离婚的原因之一。

  4、“婚外情”蔓延。如今的社会环境比较宽松,“婚外情”现象不只发生在年轻人身上,也同样困扰着老年人。随着老年人社交面的不断扩大,容易接触到更多的异性,婚外恋的几率大大增加。夫妻一方与异性的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后,如不及时沟通或处理不当,便会使矛盾加剧,最终闹上法庭。

  5、忽视晚年婚姻生活质量。许多人步入老年后,单调的生活使得夫妻之间早已失去了新鲜感,错误地认为此时夫妻感情已无关紧要,于是双方沟通越来越少,磨擦越来越多,危机凸现,婚姻亮起红灯。

  二、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

  1、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

  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的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两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妇离婚分割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婚姻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有时双方子女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2、解决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妇属于一方是退休人员,而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药或定期住院治疗,双方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法官会左右为难。

  3、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比较难

  有的老年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并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时需要法官反复揣摩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有的老年人还经常反复,今天告诉你一个观点,明天再告诉你另一个意见,而且有的老年人固执己见,根本听不进任何讲解。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就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三、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法律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建立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教育子女尊重老人的婚姻,使老年人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享有幸福的晚年生活。

  2、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基层,发挥诉调对接的积极作用,指导民调组织提高调处老年人婚姻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避免或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3、强化调解优先原则

  在我国,婚姻案件是必经调解程序的,对于老年人离婚,人民法院更应审慎行使裁判权,以调解为主线,贯穿始终。注重调解艺术,加强心理疏导,把有关的法律规定先告知当事人,使他们自我衡量,对判决结果有一个正确的心理预期。法官在庭审中要善于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着重解决焦点问题。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要时让他们的子女和亲戚朋友以及有关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和好。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这类案件的调解放置于庭前,以避免双方在当庭对峙时出现不理智情形,使本来能够和好的夫妻关系因辩论而使矛盾激化。缓和的调解程序可以帮助双方彼此减少敌意,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并最终挽救一个婚姻,减少一个社会矛盾。

  4、不盲目判决不予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案件,如果确已无和好可能,在作出判决前也要注重调解,尽量化解矛盾,不要草率作出不予离婚的裁判。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人性化。法官要有较强的亲和力,用耐心了解老年人离婚的真正原因,适时引导老年人双方追忆夫妻共同度过的甜蜜岁月,以消除隔阂,缓和冲突,营造温馨和缓的庭审气氛,避免给老年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增加诉讼双方的对抗情,如果经过法官引导依旧不能和好,也要在双方情绪稳定时做出离婚裁决。

  5、强化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

  老年人的诉讼能力相对于中青年人较弱,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对老年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引导老年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加大释明法律的力度,向当事人阐明不举证以及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实事实,对于举证确实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加大取证力度,确保案件的裁决公平公正,不能因裁决失误给当事人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

  6、着重考虑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对于老年人离婚,要充分考虑老年夫妻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对双方生活的影响。有的老年人年龄比较大或者重病在身。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由于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出现难以维持生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非不得已就不应判决离婚;而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某种途径能够解决双方当事人,主要是生活困难一方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就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赡养人的,不应盲目判决双方离婚,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寻求支持与帮助,还可以向其亲戚朋友寻求支持,另外如果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房产等有价值的财产,可以引导其与亲戚朋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充分考虑妥善解决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后做出相应的判决。

  7、建议加大对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

  国家和社会在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方面也加大了投入,但是对于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建议国家和社会加大对没有生活来源且没有生活能力老年人的投入,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解决好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




【作者简介】
陈林,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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