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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例(原创)

发布日期:2011-11-23    作者:沈英华律师

老年人离婚案例(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1年7月19日,65岁的S女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婚后感情一般,但为了子女都能忍让。后原告下岗,被告退休,双方各自的子女都成家立业,原告生病,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特别是原告病重期间,被告不愿出钱医治,不愿护理甚至虐待原告。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回到女儿身边生活,要求被告承担一部分生活、医疗费用。
沈英华律师接受72岁的被告G某委托后,依法代为答辩: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二次婚姻,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已经30多年,与初婚没有任何区别,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相濡以沫,应该说有相当的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嫁过来时,带来一年仅4岁的女儿,答辩人也有一个年幼的儿子。是答辩人用辛勤劳动赚得的微薄工资,把他们养大成人并成家立业。另外,被答辩人还有一双儿女,虽然结婚时没有带过来,但答辩人也是时常在生活上给予帮助。1985年,单位落实政策解决我们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答辩人的那一双儿女也被照顾前来矿上落户,吃商品粮,和答辩人夫妻生活在一起。应当说,答辩人对于养大被答辩人三个子女是作出过巨大牺牲和贡献的。
随着时间的流逝,答辩人夫妻已步入晚年。少年夫妻老来伴,垂垂老矣的答辩人,非常需要被答辩人及继子女的关心照顾和精神安慰。但是,被答辩人的子女不念答辩人多年养育之情,唆使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实在是过桥抽板无情无义之举,必将陷答辩人于孤苦无依之艰难境地,葬送了答辩人夫妻的晚年幸福生活。
至于被答辩人生病一事,答辩人每月只有1000余元退休金,原先为了抚养亲生子女继子女长大成人并成家立业,用尽了毕生精力,根本没有任何积累,但我还是极尽可能竭尽全力为老伴治病,多次带她到矿医务所、黄泥头铁路医务所及景德镇市中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并且在其生病期间,完完全全是我照顾她,买菜、烧饭、洗衣服等全部家务是我一肩挑。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丈夫的义务。
本来作为被答辩人的亲生子女亦即我的继子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母亲和我负有赡养义务,也应分担被答辩人的医疗及生活费用,帮助我们两老度过难关,让我们享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在被答辩人生病期间,我多次向其亲生子女谈到我们夫妻的困难,他们口头答应会承担母亲的住院医疗费,但却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给我。并且我的亲生儿子在继母住院期间都亲手交了1600元给继母治病。
更为令人伤心的是,作为子女的他们不但不对我们夫妻尽赡养义务,反而挑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夫妻和睦关系,现在又挑唆其母亲与我离婚,实在令人心酸,叫人匪夷所思。对此我感到十分痛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离婚是其子女的意见,并非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督促被答辩人回家。本人对此将不胜感激。”
庭审时,沈英华律师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已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30多年,被告和原告共同抚养大四个子女,包括原告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子女及被告与前妻所生一个儿子,不可谓没有感情,否则无法想象。提出离婚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原告亲生子女亦即被告继子女的唆使所致。
原告子女说其母亲嫁到被告家后没有享过福我们可以理解,但原因不是被告造成的,而恰恰是原告子女造成的,因为被告仅靠一人工资含辛茹苦养活一家六口,其艰辛可想而知,哪里还有余钱享福。如果不是原告子女需要抚养,被告只需养活夫妻俩,幸福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原告子女以此为由唆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无疑是过桥抽板忘恩负义之举,有违社会公德,法院不应支持。
至于原告子女支付了母亲的部分医疗费用,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估计可能是原告子女对法律的误解,误以为原告的生活、医疗费用只能由被告承担。诚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子女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承担生活及医疗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以一人工资养活一家六口,并帮助四个子女娶妻嫁人成家立业,早已是筋疲力尽油尽灯枯,凭良心说,哪里还有什么余钱或曰存款。退休后,夫妻两人靠被告一人的退休工资生活,正常情况下,勉强可以维持,如遇生病需要治疗就捉襟见肘,因为众所周知看病难看病贵是我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子女应当依法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包括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并且,被告帮助原告抚养大三个子女,被告与原告三子女之间已经形成共同生活继子女关系,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离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子女对被告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如果被告生活出现困难,如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状况,原告子女应当依法承担。
现在,原告在其子女唆使下,以其子女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由,要求被告偿还,进而提出离婚,于情于理不合,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休庭后,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双方无法和好,G某也只好同意离婚。最终经法院主持,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 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 离婚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分割财产或经济补偿要求。
3、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结案后,被告G某表示结果可以接受,强扭的瓜不甜,原告是想跟女儿去享福,但不愿被告沾光,因为他的女婿在浙江经商,有钱。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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