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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的相对性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的相对性。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合同的相对性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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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相对性定义

(二)主体、内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合同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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