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赠与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赠与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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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双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双方法律行为
1:撤销权;法定撤销的事由及期间(本人1年,继承人或代理人6个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任意撤销权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解除: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95条)
3:可附有义务:附义务——赠与人获得法定撤销权,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合同
附条件——条件只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生效或失效)没有其他效力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一般不承担;除非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限度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逃避法定义务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130条)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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