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110网律师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案例:某项目部承包了某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双方合同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日期及支付条件,其中,条款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0%,其余10%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承包人按期施工,并在约定工期届满前竣工,竣工后,承包人将竣工报告提交给发包人,但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一直拖延了四个月。期间,承包人多次去函、去人协商督促发包人尽快竣收,但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剩余工程款未能得到支付。施工承包人无奈将发包人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发包人抗辩,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但该项工程未进行验收,所以支付工程款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请法院驳回承包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迟迟未组织验收,其意图在于拖延支付工程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之日应当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收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支付工程款,己构成违约。因此,判决发包人立即支付工程余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关键: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院正是依据本条第二项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本案亦提醒我们注意,书面材料的交接,包括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均应当有书面交接记录,并且将交接记录视同重要合同文件妥善保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