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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辩护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辩护的种类。刑事诉讼的辩护的种类是司法考试的一项重要考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的辩护的种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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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分为: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刑诉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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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并且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刑诉法将指定辩护规定为“可以”与“应当”两种情况。

应当指定辩护的四类:①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②限制行为能力人、③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可以指定辩护的七类: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原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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