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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效力待定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效力待定的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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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承诺规则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律 敎育 网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两个重要例外:

①《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28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故: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则适用《合同法》第228条,租赁合同有效(见(08年四川·卷三·58题))。

②连环买卖合同(或类似情形)中,出卖人就未来之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见【例】)。

【真题研习】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58题)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例】乙委托甲给自己组装电脑50台,4月1日交货。3月15日,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甲给自己组装(4月1日交货)的50台电脑出卖给丙。①3月15日,乙尚非50台电脑的所有权人,乙对50台电脑尚不享有处分权。②此情形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

【真题研习】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11年·卷三·58题)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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