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